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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测绘资质管理规定

发布日期 :2022-08-12 09:18访问:1次发布IP:115.171.133.77编号:102623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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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介绍


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,维护测绘市场秩序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,制定本规定。
  
 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,必须取得《测绘资质证书》,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。
  
 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、乙、丙、丁四级。其中,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(特)级和甲级。
  
 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《测绘资质分级标准》规定(见附件)。
  
 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。
  
 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,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、审查和颁发《测绘资质证书》。
  
 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、丙、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,负责乙、丙、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、审查和颁发《测绘资质证书》。
  
 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,委托市(地)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、丙、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。
  
 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。
  
 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。
  
 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:大地测量、测绘航空摄影、摄影测量与遥感、工程测量、地籍测绘、房产测绘、行政区域界线测绘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、地图编制、海洋测绘(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)。
  
 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  
  (一)有《测绘资质分级标准》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;
  
  (二)有《测绘资质分级标准》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;
  
  (三)有健全的技术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;
  
  (四)独立的法人单位,并有固定的住所。
  
 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,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,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。
  
  申请乙、丙、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,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(地)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。
  
 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(原件或复印件):
  
  (一)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《测绘资质申请表》一式四份;
  
  (二)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;
  
  (三)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;
  
  (四)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、任命或聘用文件、合同、毕业证书、身份证;
  
  (五)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;
  
  (六)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;
  
  (七)测绘技术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;
  
  (八)单位住所证明;
  
  (九)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;
  
  (十)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  
 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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